課後留園

法規名稱: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105.02.19

發文字號:中市教幼字第1050010485號 函

主旨:修正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法規內文: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課後留園服務,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及減輕弱勢家庭經濟       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幼兒園)規劃提供課後留園服務,須於招生簡章說明詳述,並依學童家長需求積極開辦,參加對象以公立幼兒園(含國立學校附設幼兒       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幼兒為原則。

三、課後留園服務實施時間:

   (一)公立幼兒園:

     1、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

     2、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寒暑假期間):由學校(幼兒園)依家長需求規劃辦理。

   (二)非營利幼兒園: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每日下午五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

四、課後留園師資:

   (一)以學校(幼兒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為主。

   (二)課後留園服務人員資格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教師助理員之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五、辦理原則:

   (一)學校(幼兒園)辦理招生時,應列入招生簡章服務事項之一,並充分告知家長此項服務訊息,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三)課後留園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顧生活教育。

   (四)開班原則:

     1、公立幼兒園: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服務之編班可不依原班級設           限,一班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人,師生比以一比十五為原則;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應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酌予減少班級人數。

     2、非營利幼兒園:視需求開班。

   (五)學校附設幼兒園未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倘家長有需求,得參加本校國民小學辦理之課後照顧服務班。

   (六)場地以運用校(園)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必須使用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

六、幼兒園辦理本服務之每位幼生費用收費退費標準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

     1、每生每小時收費新臺幣四OO元×教保服務人員數×服務總時數÷O.七÷學生數,得以O.五小時為單位核算,收費上限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           幣四十元。

     2、學校附設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午餐費、點心費收取方式凖用各校(園)學期中之午餐費、點心費收費標凖辦理。

     3、本服務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並開立收據。因故或放假日未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時數,應將費用退還家長或得於次月繳費時扣減           應收費用。參加本服務之學生欲中途退出,按比例退還費用。

    (二)非營利幼兒園:收費退費規定由幼兒園自訂,報本局核准後辦理。

七、經費支用: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由學校(幼兒園)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本服務費用支付原則: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含行政人員加班費、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         遣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以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所收費用不足時,應優先支付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各           項經費得相互勻支。

   (三)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下班時間及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辦理時,授課鐘點費每小時以不超過四百         元為原則。

   (四)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課後留園相關費用。

八、本案補助對象有二:

   (一)參加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經濟弱勢條件之一之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本局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六百五十萬元,或             年利息所得逾十萬元者。

     3、符合前揭條件之一,因就讀之附設公立幼兒園未提供課後留園服務,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之幼兒。

   (二)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課後留園服務並置教師助理員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所稱身心障礙幼兒,係指經本局所設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九、補助基準:

   (一)公立幼兒園:符合第八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幼兒園所報之收費予以補助。

     1、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平日自下午四時起算,以兩小時為上限。

     2、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平日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三千五百元。

     3、未開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國小附設幼兒園,其參加校內國小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目補助之。

   (二)非營利幼兒園:

     1、符合第八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幼兒園所報之收費予以補助。

     2、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每日下午五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但為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毒及課程討論而停止             服務之日,不予補助。

   (三)符合第八點第(二)款補助對象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園內參與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           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但公立幼兒園於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           以外日期,平日每名教師助理員以每日補助八小時為上限。

   (四)符合第八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其補助適用期程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但新生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五歲幼         兒補助期間計算至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止。

十、本服務之補助作業程序:學校(幼兒園)依實際開辦人數,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每位幼兒應繳費用及幼兒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       施計畫、經費收支概算表及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報請本局層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請經費補助,申請期程如       下:

    (一)公立幼兒園:

     1、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九日課後留園於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2、第一學期課後留園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

     3、每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月十日課後留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二)非營利幼兒園:

     1、第一學期(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報送。

     2、第二學期(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十一、凡辦理本服務之公立幼兒園,其參與之教保服務人員、行政人員及家長義工,每學期(含寒、暑假)各給予獎勵一次。

     (一)申請期程:

       1、寒假暨第二學期: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2、暑假暨第一學期: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二)敘獎標準:

       1、教保服務人員:嘉獎一次。

       2、行政人員:校長(園長)、學校附設幼兒園主任、承辦課後留園業務組長、校(園)內行政人員各一人,各敘嘉獎一次。

       3、家長義工:頒發感謝狀一幀。

十二、附則:

     (一)學校(幼兒園)應積極維護參加本服務幼兒課後留園活動期間及放學安全事宜。

     (二)學校(幼兒園)於辦理本服務前,應進行意願調查及相關宣導、籌備工作。

     (三)學校(幼兒園)不得利用本服務另列名目加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