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 目的:確保幼兒用藥安全。
三、 託藥注意事項:
(一) 幼兒於在園時間需要委託園方餵(擦)藥者,煩請家長填寫服藥委託單。請家長提醒幼兒主動將藥包交給老師,或由家長親自交給老師。
(二) 請正確填寫託藥單,註明服藥日期、時間、及用藥方法,並請家長簽全名。液體口服藥請自備量杯,如有特殊交待亦請於備註欄說明。
(三) 置於藥袋之藥量,請以當日收托時間所需用餵藥份量為限,並附上當次就診並標有醫療院所名稱、幼兒姓名及用法用量之藥袋、當次就診醫生處方收據,以防誤食藥物。如需冷藏者亦請特別註明。
(四) 教保服務人員依家長託藥單為幼兒餵藥,有關藥物之副作用及不適症狀,家長應事先轉告教保服務人員。
(五) 教保服務人員代為餵服之藥品,必須為合格醫師處方藥物,不代餵任何成藥或保健食品。
(六) 家長未填具託藥單或未符合以上託藥規定(一)至(五)條,將不予餵藥;託藥登記不清楚時,園方會連絡家長,經確定後並得到書面或電子書面回覆後再予以餵服。
(七) 本園統一餵藥時間為中午12:00-13:00之間。
(八) 幼兒若有發燒情形,園方將通知家長接回就醫及休息,因此請勿帶退燒藥來園。
(九) 為顧及幼兒之身體健康及避免交互傳染,若幼兒有身體不適狀況(如:法定傳染病、發燒、嘔吐、腹瀉、咳嗽感冒、腸病毒、水痘結痂時及腮腺炎等),請務必在家休息切勿來園,以防傳染與交叉感染,並可及早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