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業務-畢業生
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
若畢業生畢業證明遺失需補發,請攜帶該生身份證及印章至本校辦理;
經查證確為本校畢業,予以補發「畢業證明書」。
學生畢業成績須三大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丙等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良好,並經學校審核通過,始發給畢業證書;未達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書。但有特殊情形經學校審查通過同意其畢業者,不在此限。本項規定自一百年八月一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畢業生市長獎:
每年5月下旬前提出申請,辦法及申請表件如下方檔案,可自行下載。
給獎辦法每年修訂微調,以該學年度為準。
升學:
畢業生請於3月份起將戶籍遷至欲就讀國中之學區(私立中學免),以利教育局及學區國中寄發入學報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