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錦和高級中學停車場對外開放租用管理使用要點
104年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
(一)91年04月10日北府教中字第091048038號函及93年2月17日北府教體字第0930087379號函辦理。
(二)103年12月15日北交停字第1032377432號函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辦理。
二、 目的:為落實學校資源與社區共享理念,充分有效利用校地,並解決社區民眾停車問題及維護校區週邊環境整潔。
三、 停車地點:圓通路252巷圍牆外校地之平面車位,計有一般車位16位及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1位。
四、 租用對象:
(一)圓通路252巷18弄、36弄錦中里居民11個停車位(請檢具居住證明文件)。
(二)本學區其它里民至多5個車位。(力行、德行、錦和、錦中、錦昌、中山、正行、建和、灰瑤、中興、和興、復興、中正、碧河、仁和、新南及錦盛等里民)。
(三)身心障礙者專用1個車位。(限持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以錦中里居民優先,遇缺則開放本學區其它里居民)。
備註:登記人數不足時,18、36弄里民與其他里民雙方車位可互相遞補,原則上二年簽約1次。
五、管理方式
(一)校外停車:全天開放停車。
(二)停車位噴上編號。
六、申請方式
(一)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時,請帶本人身分證、行照、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等影本,貼於申請表上。(一戶以一車位為原則)。
(二)繳費方式:
1每月停車位租金新台幣2,500元整,每三個月繳費一次7,500元並於第一個月5日前向總務處繳交,逾期者視同放棄。
2、每車位繳納二個月的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整。
七、中途解約
(一)乙方須在解約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填具解約申請表,甲方依租期比例退還租金(租費以月計,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該月視同租用)
(二)甲方無息退還乙方預繳的保證金。
八、罰責
(一)轉租、任意變更或破壞現有場地、環境及設備者,立即取消租約並沒收保證金,不得有異議。
(二)違規停車者,學校或管委會有權委請拖吊業者拖吊,拖吊之相關費用由車主自行支付,不得有異議。
九、違規處罰
(一)乙方違反規定使用停車位時,經甲方第一次通告;再經第二次書面通知而乙方置之不理者,甲方得隨時終止租約,並沒收保證金,乙方絕無異議。
(二)乙方若有違規情事,致損害甲方權益時願聽從甲方之主張並負損害賠償,如因涉訟,致甲方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或其他相關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三)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各條款,除應負損害修繕責任,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本停車場僅供停車使用,對車內物品及車輛不負任何保管及賠償責任;租用人請勿進入教學區以維護校園安寧。
十一、本停車場出租收費,採收支對列納入學校預算,依規定提供學校水電修繕、場地、 設備維護與充實並支付管理員薪資等用途。
十二、本項停車場地,若因學校教育之所需有其他用途時,甲方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甲方得無條件終止本項契約,並無息退還保證金及相關費用,不得有異議。
十三、本停車場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四、本要點陳請校長核准後送請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