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校外学术技艺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1. 宗旨:为鼓励学生参加校外学术技艺体育比赛,以激发潜能、发展兴趣,通过竞技、比赛活动, 培养力争上游、为群体争光的上进心和荣誉心,特设置本办法。

2. 凡受本校行政单位委派、认可,代表我校参加校外学术技艺体育比赛得奖者,其得奖记录将获打印于成绩报告表内,并按规定加全学年学业总平均若干以资鼓励及表扬。

3. 加分办法如下(注:行政单位保有对单项比赛加分的最后决定权) :

4. 若在同一次比赛中得超过一个奖项,得以其在比赛中应加之最高分数项目计,不得在同一次比賽中有多重加分情形(如在同一次比赛中,即获得个人冠军,又获得团体亚军,不得重复加分, 只能取其高者);参赛项目或作品从县级晋级到国级,但在国级赛没有获奖,则在州级加分,视比赛规格而定。如果在州赛胜出,应加分;若该名同学被选为州代表出赛获奖,须再次加分。简言之,即以实际参加比赛次数得奖作为加分依据。

5. 第五名至第十名视为安慰奖,第十一名之后只记录但不加分,但各处室有最终的裁量权。

6. 凡州级比赛获奖者,有关单位将安排于周会上进行颁奖表扬,州级以下之获奖者,则以布告形式公布于行政布告栏。

7. 凡未经本校行政单位委派、认可而获校外奖项者,有关行政单位在事后受通知,经认可后可加 分及将其得奖详情记录于成绩报告表。有关行政单位保有对该项比赛加分与否的最后决定权。

8. 教务处、课外活动处、体育处、英语教学中心每处个人加分最高上限为3分,各处学业总平均奖励加分每人全年最高上限为7分。

9. 奖金处理基本原则:

9.1 不论是学会或行政各单位安排、组织的个人或团队出外比赛,若得奖,奖金可视情况,酌量扣除筹备比赛各项费用(如报名费、交通费、餐费等)后,平分获奖者。

9.2 体育处负责之篮球、排球、羽球、乒乓、田径校队,因拥有校方聘任之固定教练,且出队开销整体较大,其所获奖金归体育处统筹处理。

9.3 不论任何比赛,属于个人之奖杯、奖状、奖品应归个人保有,属于团体则归团体拥有。

10. 以上办法的执行,各处得依比赛之规格酌量调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