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宣導事項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統計歷年詐騙案 件發生情形,發現民眾最常遭受詐騙手法依序為:「假冒公務機構名義」、「假冒銀行機構名義」及「假冒拍賣賣家」等案。 

(二)注意聊天APP的使用安全及各項防詐騙要領,善用「165最新資訊&犯罪手法預宣導 」網站 及LINE「165防騙宣導官方帳號」隨時掌握最新詐騙手法。

(三)為降低被詐騙的風險,學生應使用相對安全的交易方式及付款方式(例如貨到付款、面交等)進行交易,避免與賣家私下交易,以保障自身的權益,另勿將個人身分證件照片資料貼文,易遭犯罪歹徒所用,將擔負相關刑事責任。 

(四)依據本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資料顯示,常見青少年涉及詐騙行為的樣態有以下幾種:「出借個人帳戶給詐騙集 團使用」、

「以打工名義擔任詐騙集團的車手」、

「在網路交易平台產生交易糾紛,延遲交貨而被告詐欺」或 

「被利用被當作遊戲點數代購的人頭帳戶」等類型,請家長共同注意學生日常活動,以防範學生淪為詐騙集團之幫兇。 

法令處罰條文摘錄

《 刑 法 》

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1 條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2 條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3 條 (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0 條 (刪除)

第 341 條 (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