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計畫

臺中市潭子區新興國民小學閩南語歌謠比賽實施要點

108.12.31教務處初擬

壹、實施目的:為培養學生學習鄉土歌謠及母語之興趣,加強學生對多元文化的認識,並推展鄉土歌謠教學,以落實母語音樂教育,特依本校所在社區多數民眾日常使用較多之閩南語舉辦本活動比賽。

貳、比賽項目:閩南語歌謠/歌曲(歌曲中夾雜少數其他語言亦可)

參、辦理方式:

一、辦理單位:教務處

二、評審委員:教師或家長共3名

三、比賽組別:低、中、高年級三組

四、比賽時間:每學年度第二學期

肆、比賽規定:

一、本比賽型制為合唱類別,以班級全數參加為單位,每班可自行考量是否設指揮及伴奏,惟此二類人員得不限由學生擔任之。

二、參賽班級需演唱自選曲至少一首(組曲亦可),請慎選歌詞中不得有辱罵、敗俗等不合教育場域之詞彙。

三、各班以音樂開始/發音開始為計時起點,音樂結束/發音結束為計時終點,演出時間至少3分鐘,總長不得超過5分鐘,違反演出時間規定者,不足3分鐘或超過5分鐘,每0.5分鐘扣除總平均數2分,不滿0.5分鐘以0.5分鐘計,以此類推。

四、為鼓勵參賽班級運用表演元素,可自備伴奏樂器、自行錄製CD並增加舞蹈、戲劇元素及服裝、道具或合唱臺之增設。

伍、評分方式:

一、音準、音色、技巧(40%)。

二、旋律性、音樂性表達(40%)。

三、台風、肢體、律動、造型、默契(20%)。

四、採三位評審分數平均法,各評出低、中、高年級三組之名次。

六、獎勵方式:各組別擇優頒發班級獎狀及獎勵品。

七、本要點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教務處: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