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考試
一 、必要條件
1.在規定年限內修畢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24學分(碩專:必修4學分、必選16學分、選修4學分;碩: 碩專:必修4學分、必選10學分、選修10學分)。
2.完成1次研究計畫報告與2次進度報告。
3.完成論文初稿及線上論文比對,比對結果(建議<30%)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
二、時程(考試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1.第一學期:自行事曆開始上課日起至1月20日止,口試日期:12-1月中旬。
2.第二學期:自行事曆開始上課日起至7月20日止,口試日期:6-7月中旬。
三 、流程
1.畢業資格初審:
(1)註冊組行文至所辦,業經所辦初審後,通知學生領回成績單,經學生確認所修習科目、學分數與進度無誤後,經本人與指導老師(每一位)簽名後擲回所辦。
(2)如值所辦已審查完畢,擬提學位考試申請,請於考前一個月email所辦,所辦將向註冊組申請成績單辦理之。
2.指導老師籌組學位考試委員會(3至5人),學位考試委員資格須符合學位授予法口試委員規定。
3.與指導老師及學位考試委員確定考試日期、時間與地點。
4.有關學位考試網路申請作業請參「課務組學位考試申請網頁」。
5.提送申請畢業學位考試繳交文件審核表(並檢附表內相關附件)學位考試申請書與學位考試委員名冊至所辦,送教務處複審同意。
6.依照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通過學位考試。
四、口試結束
1.評分表、印領清冊(委員均需簽名,另搭乘高鐵需檢附票根)、雜費票據送至所辦。
2.論文證明書所長簽名時,務必檢附修訂後論文。
3.有關論文上傳圖書館請參「成功大學博碩論文系統」。
五、離校
1. 離校手續單第一欄須經指導老師(每一位)簽名。
2.三本碩士論文(檢附相關延後公開申請書及授權書)。
3.相關離校作業請參「畢業生離校手續查詢系統」。
六、其他: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