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課時間以晚間為主。
修業年限以一年至四年為限,但未在規定之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修業期限得再延長一年為限。
畢業學分24學分,必修4學分、必選16學分、選修4學分。
研究生各科目學期成績及論文考試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不給學分。
畢業成績: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
各班別必選修課程與學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