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助學金
僑生助學金申請
僑生助學金申請
有關清寒僑生助學金部分,條件為家境清貧並未獲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
清寒證明得向相關政府單位(或中學、留學會等)開立能夠證明家中經濟清貧之證明,建議以政府單位開立之證明為佳。
請備妥「清寒證明正本」及相關可以佐證經濟實屬困難之證明(如積分量表內須檢附資料),於9月開學兩周內將申請資料繳交至國際及兩岸事務處提出申請。
清寒證明文件開立單位
清寒證明文件開立單位
一般性開立單位
一般性開立單位
僑居地留臺校友會所核發之證明
來臺就學前一學程畢業學校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僑居地同鄉會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僑居地政府機構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僑居地保薦單位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我國政府機構開立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特定國家或地區具公信力之個人
特定國家或地區具公信力之個人
香港地區區議員開立之證明文件
越南地區村長、里長、黨(社、坊)人民委員會主席開立之證明文件
馬來西亞地區國會議員、州議員、市議員及村長(不含拿督)開立之證明文件
就學貸款及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
就學貸款及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
依法規定僅有具本國籍(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的同學才能申請,境外生都不可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