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2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網路自拍,擦不掉的印記

劇情大綱

網路自拍安全嗎?親密照的自拍尺度?男友要我拍親密照要答應嗎? PO 親密照有危險嗎?利用心瑀的真實故事討論網路自拍所產生的後續問題,青少年敢愛敢現,希望在網路世界中得到別人的認同,但是尺度的拿捏卻是需要學習,心瑀因為將自己與男友的親密照PO上網,卻因為密碼被破解,讓許多網路的使用者看到自己與男友的親密照,進而影響到別人對心瑀的觀感,心瑀該如何自處呢?

延伸思考

網路是現代人不可或缺的生活配備,但也同樣擁有一刀兩刃的持質。網路強大的資訊傳播特性,讓人們享受利用指掌瞬間接軌全世界,除了資訊的獲得,網路更是青少年用來連結人際關係的重要工具,這項工具提供了自我表露與觀摩的平臺,網路世界充斥了大量的私人資訊,有真有假、有合宜有不合理法、有正確有錯誤,更是衍生出不少的問題。在此影片希望聚焦於網路使用者正確心態的建立,並透過一些常見的問題來澄清。

一 、很多人利用網路發布個人的訊息,希望能夠吸引大家的目光,但尺度應該如何拿捏 ?

二、網路的人氣點閱率代表受肯定的程度,但是為了衝點閱率與知名度,犧牲色相或是暴 露隱私只是唯一的方法嗎 ?

三、將兩人的親密照公諸於網路讓大家觀賞是一種相愛的表現嗎 ?

四、是否違法?是否侵權?亦或是觸犯別人隱私?

五、如果別人要求你拍清涼照,應如何處理? 平時不敢的事,為何放在網路上都可以?

其實網路已然成為另一種「公共場合」的型 式,雖然人隱藏於電腦之後,感覺上沒有與人直接接觸的立即人際反應,但是隨著網路的 無遠弗屆,對於網路的使用更應該謹慎思考。

相關案例與法律知識

案例 1:散佈陳冠希裸照臺灣網友被捕 (摘錄自 2008.2.21 TVBS 新聞臺)

香港藝人陳冠希疑似和女星自拍裸照,遭各地網友流傳,臺灣警方也展開查緝,刑事局首度逮捕涉嫌散布的網友黃煒倫,依散布猥褻物品罪嫌移送法辦。24歲的黃姓男子,把下載的照片放在自己申請的無名小站部落格裡,還公開網頁密 碼給大家觀看。 雖然現在他的部落格,因為被警方盯上暫時關閉,網誌也改成警方逮捕網友的新聞,但是還是有不少人進來他的網頁瀏覽,短短2天就衝破14萬人,成了人氣排行榜。但小心!不管你從哪裡下載陳冠希的裸照,這些照片千萬不能轉貼到自己的相簿或個人網站,供其他人下載瀏覽,甚至轉拷成光碟販賣,否則就涉及妨害風化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如果是用 MSN 把網址貼給朋友,也要小心對方公然散佈,一旦被警方查獲又不幸被對方供出來,就會變成散佈共犯;所以別抱著跟大家分享照片的心態,刑事局已經掌握其 他可疑對象,正準備調查約談。

案例2 :網路貼色情圖片國二生觸法(摘錄自 2007.4.1 自由時報)

臺南市警四分局在網路查獲一名就讀國二的王姓學生張貼大批色情圖片,將王生約談到案 後,王生表示,因為好奇,以及同學之間會互相比較張貼內容,才在一年前上網貼圖,卻不知這樣已經違法。

✽刑法 §235- 散布猥褻物品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大法官第 407 號解釋文

猥褻的定義,指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而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個案是否達猥褻的程度,法官應就具體案情,獨立判斷。

[ 法律 ] 轉寄色情、個人私密照片涉及的法律問題

有一種網路霸凌方式,是透過轉寄、公開他人的私密照、含有性暗示的圖片或經過移花接木的不實剪接照片,來讓受害者的名譽與生活深受影響,另外數位相機與拍照手機問世後,不少人也喜歡惡意張貼他人的拼貼照片,醜化他人並對他人產生傷害,這些舉動,無形中也已經觸犯了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一(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而遭受損害的人,可依民法請求賠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所以,照片還是照自己就好,不要亂散播他人的私密照片,或用照片惡意醜化他人,是會吃上官司的

資料來源: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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