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成績系統操作/段考成績更正
成績評量辦法
取得學分說明[高中職]
注意!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
有補考者以其該科目該學年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計算 ,
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
避免更動班級排名 ,及影響學生參加採計學生在校成績之大專校院招生管道之公平競爭。
(例如大學個人申請、科技校院繁星計畫,只看原始成績!)
畢業條件
[高中部畢業應修學分數]
107年入學者
108年後入學者-查詢不及格科目+畢業條件(科目欄位待高三補考結束才會公告)
畢業所需學分數依照課綱訂定。 (請參考 本校課程計畫平台 )
[高中]
有關畢業證書
A.修畢課程職科有160學分[普通科有150學分] (還要符合各類別學分要求)+獎懲相抵沒三大過→發畢業證書
B.修畢課程有160學分+有三大過→發修業證明書(自行向註冊組申請)
C.修達120學分→發修業證明書(自行向註冊組申請)
D.未達120學分→發成績證明(自行向註冊組申請)有關重補修
要等教學組公告選課及修課時間若修完課程且有及格,等公告始可返校領取畢業證書
三下重補修日期為畢業典禮後(6月)
6月修畢→7月10日領取
7月修畢→8月10日領取
8月修畢→9月10日領取有關升大學
未能拿到畢業證書,無法前往大學報到者,有以下方式
1.重補修→自行詢問大學能否遲交畢業證書
2.不重補修→自行詢問大學能否以「修業證明」或「成績證明」報到
[國中]
學生修業期滿,並符合下列各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習期間扣除經核准之公、喪及病假,其上課總出席率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其日常生活表現之畢業成績,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辦理功過相抵、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且依相關規定審核通過註銷後,其記錄未達三大過(三小過等同一大過)者。
其八大學習領域之畢業成績,至少有四大學習領域達丙等(60分)以上。
(八大學習領域: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