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閱規則

貳、高雄市立瑞祥高中圖書館圖書及期刊借閱辦法

1 本館所藏圖書、雜誌、報紙係供本校教職員學生閱覽及參考研究之用。

2.凡本校教職員、家長志工本人,學生憑學生證, 社區人士辦妥借書證均可借閱圖書。

3.本校在學學生應於一年級入學時,辦妥學生證後,即可借還書;學生證遺失補發時亦同。

4.借書人請將欲借之書及證件,交館員辦理借書手續。

5.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及社區人士借出館外圖書之冊數及限期,分別規定如后:

(1)教職員工、家長志工:借出圖書總數為10冊,借期4週。

(2)學生學生:借出圖書總數為5冊,借期2週

(3)社區人士:借出圖書總數為5冊,借期4週。

6.借書冊數已滿額者,在未還清前不得另借他書,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可續借一次,續借手續可攜帶原書至服務台辦理。

7.借書人欲借之書,如已經被借出,可向本館服務台登記預約。

8.參考區之圖書及當期期刊僅限在館內閱讀,概不出借,過期期刊才可外借,唯部分以休閒為主的期刊,僅限教職員工借出,學生僅可館內閱讀。

9.特定熱門書籍或課程指定閱讀書籍另定借閱期限。

10.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時,得隨時索回借出、 書籍。

11.借出書籍不得圈點評註、摺頁,及其它有損毀圖書之行為,若有污損或遺失情事,借書人須負責購回相同書籍還館,其方式依本館圖書遺失損毀賠償辦法辦理。因遺失圖書而導致還書逾期,需依本館借書逾期規則辦理。

12.學生證不得轉借他人來館借書,倘經發覺,借者及被借者均停止其借書一學期,並追還所借圖書。

13.學生證件如有遺失,須即向本校聲明掛失,若因學生證件遺失,致使本館蒙受損失時,原持證人若未向學校報備掛失,應負責賠償。

14.借期屆滿,仍不還書者,本館除追回欠書外,凡逾期一天,以停借二天作為懲處。

15.教職員離職或學生離校時,須在離校前還清借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