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國民小學教職員工互助會規程
﹝民國101年1月16日第十三次修正﹞
﹝民國108年6月26日第十四次修正﹞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國民小學教職員工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慶賀會員生育,會員及直系親屬結婚,慰問會員因住院或在家療養暨弔慰會員及親屬死亡,以促進教職員工間之親睦互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應辦事項如下:
一、 會員本人生育之祝賀事宜。
二、 會員本人及直系親屬結婚之慶賀事宜。
三、 會員本人因病住院治療一週以上之慰問事宜。
四、 會員本人及親屬死亡之弔慰事宜。
五、 會員退休之祝賀事宜。
第四條:會員互助方式如下:
一、 會員本人或配偶生育(或小產)致贈賀禮或慰問金新臺幣參佰元整﹝以乙胎為限﹞,不回禮。
二、 會員本人及直系親屬結婚統一致贈賀禮新臺幣貳佰元整﹝參加喜宴者另贈賀禮﹞以乙人為限。
三、 會員本人因病住院治療一週以上(慢性病除外),致贈慰問金新臺幣參佰元整,不回禮(同一病例以乙次為限)。
四、 會員本人死亡致贈弔慰金新臺幣壹仟元整。會員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致贈弔慰金新臺幣伍佰元整﹝父母包含生父母、養父母、翁姑、岳父母;子女以報戶籍為準﹞。
五、 會員本人退休,互助會員每人致贈禮金貳佰元整,多人退休合併辦理時,每增加一人則加收禮金貳佰元。
第五條:本會由編制內全體教職員工自由意願組織之。
第六條:本會會務由總務處掌理之。
第七條:本會互助會費以隨時收繳或經全體會員之同意,由各會員該月薪資扣繳之。
第八條:本規程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職員工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