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 (下載) 112 年7 月29 日課程發展委員會修訂通過
學生自主學習於每週「彈性學習時間」所定節次實施。
高中學生於修業年限內,自主學習合計應至少達18 節。本校安排於高一下至高三上學期實施學生自主學習。
學生申請自主學習,應填具「附件1」格式之「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書」,內容包括「學習主題、學習目標、學習方法與策略、進度監控、成果發表及所需設備」等。自主學習計畫應經指導教師及務處審查通過並取得家長同意。
學生自主學習之申請,得由個人或小組(至多3 人)於自主學習先備課程結束後,向圖書館遞送相關申請表件。
學生第一次申請自主學習,應先修習自主學習先備課程,以利學習規劃並充實自主學習基本知能。
圖書館應於學生自主學習實施前,開設自主學習先備課程,讓學生習得有效學習及擬定學習計畫的基本知能。
學生自主學習先備課程,若於「彈性學習時間」開設,依規定不授予學分。
學生自主學習先備課程,若以微課程方式開設,教師依授課比例,滿足全學期授課者,得列計教學時數;非每週授課或自主學習「指導教師」,均以核支鐘點費計酬。
自主學習先備課程教材,應納入指導「學生自主學習計畫」之撰寫。
學生自主學習指導教師,應鼓勵學生依個人興趣、需求、人格或能力特質,選定自主學習主題, 類型可包含「專題研究、閱讀計畫、競賽準備、技藝學習、實做體驗、志工服務、課程延伸探索或補強」等,非現有課程或社團活動,須規劃具知識學習或問題解決的內容,並應至少閱讀一本「書籍」(電子書、報章期刊亦可),作為學習參考資料。
學生自主學習指導教師,由全本校全體教師擔任,每位指導教師之指導學生人數,以20人 以下為原則。指導教師應於學生自主學習期間,以培養學生自主學習之精神為核心,定期與學生進行個別或團體之晤談指導,以瞭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提供學習建議,並依「附件2」完成「學生自主學習指導紀錄表」。
學生應於自主學習各階段結束後,將「附件2」之「自主學習指導紀錄表」及「附件3」之「學生自主學習成果紀錄表」提交指導教師審閱後送圖書館核章。
指導教師得就學生自主學習內容、方法、進度監控、目標達成率、成果發表、自行評估等學習歷程之各個面向,給予學習調整建議。
學生自主學習場域,以校內為原則;由圖書館依學生學習型態及需求,分配學生自主學習場地、設備之使用,並得以輪調方式,發揮資源利用效益與公平性。
學生自主學習之出缺勤管理及環境維護,由指導教師協助督導。
指導教師可鼓勵學生將自主學習成果彙整,納入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學生自主學習期間,如遇全校共同之重要活動,應配合全程參與。
本實施規範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施行,並納入本校課程計畫,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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