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幼兒的身心健康
維護幼兒的身心健康
用藥委託--託藥親師配合事項
(一) 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
(二) 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載方式用藥。
(三) 幼兒於就園時間需要委託園方餵藥者,煩請家長於送幼兒入園時,填寫託藥單,並將藥劑置於託藥箱。
(四) 請家長正確填寫託藥單,註明幼兒姓名、服藥日期、時間、及用藥方法,並請家長簽名以及寫下聯絡電話。如有特殊交待亦請於備註欄說明。
(五) 置於託藥箱之藥量,請以園內該次餵藥份量為限,藥袋上請註明幼兒號碼、姓名,以防誤食。
(六) 家長未填具託藥單之幼兒不得為幼兒餵藥;家長託藥若登記不清楚時,教保服務人員務必聯絡家長確定後才予餵食,以維護幼兒用藥安全。
(七) 教保服務人員代為餵服之藥品,必須為合格醫師處方藥物,不代餵任何成藥。請家長提供用藥處方簽,以便教保人員核對。
(八) 幼兒若有發燒情形,教保服務人員應儘速通知家長接回就醫及休息。
(九) 教保服務人員僅協助餵藥,為學生用藥安全,有關藥物之副作用及不適症狀,家長應事先請示醫師再轉告教保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