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鄭秀玲2021年04月21日於蘋果即時之投書
鄭秀玲/台灣大學經濟系兼任教授
為穩固台灣護國神山半導體產業國際地位及增進競爭力,有人想藉機重整高教。行政院推出「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擬投入96億元,業者出資不低於政府,每年可增額培育400名碩博士。以創新與沙盒為名,在未召開公聽會下,以執政黨人數優勢,迅速通過立法院草案審查,現進行政黨協商。
此條例形同在國立大學內辦私校,解除相關法律限制共計30條,例如借調教師無需學校同意;院長和所長無需大學教師資格;招生辦法自訂(可能招一堆境外生學半導體技術);教師無需公開聘任;教師升等辦法自訂;可無償使用大學財產至退場,不受國有財產規範;經費使用自己說了算,形成國立大學內的「校中校」,恐將台灣頂尖國立大學帶向不可知未來。
球員兼裁判變怪獸學院
在幾乎沒有任何管制下,應有更獨立的監督機制。此條例中設立管理會,職能類似公司董事,除少數政府代表外,其他委員都由校長提名。因此,監督會應類似獨立董事,獨立行使的權能更重要。然而離譜的是,此草案監督會15至21位委員除佔總數三分之一的政府代表外,其餘三分之二代表(含研究生、產業、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竟皆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校長的提名權實在太大了,掌控監督會也將掌控管理會,進而可介入院長人選及學院所有運作,做任何事都不犯法,可能和禿鷹或外國勢力財團產學合作,掏空國立大學的資產、技術和人才。
吾人呼籲監督會專任教師提名及選任權,均應回到校務會議的互選代表中。民主重視監督制衡,球員不能兼裁判,才能避免條例實行後,成為無法無天的怪獸學院,成敗繫乎校長一人,將吞噬掉高教體系的公益性與多元性。
由於教育部等相關部會,不了解大學自治下的校長角色和國中小學校長極為不同,台灣《大學法》的頒布係借鑑歐美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精神,大學校長與教授間沒有高下從屬之分。
統帥大軍登陸諾曼地的艾森豪將軍,當選總統前曾任哥倫比亞大學校長,他向教師喊話,「我作為校長,一定為各位員工福利打拼……」他點名到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拉比教授時,拉比回:「我們不是哥倫比亞大學的員工,我們就是『哥倫比亞大學』。」即當我們在一起時我們就是大學,為了保持學術自主和言論思想自由,校長等行政團隊和教授間並沒有從屬之分。從實務上大學沒有讓校長及系主任打教授考績可知,教授具有其獨立性,是大學精神重要一環。
依《大學法》,大學自治最高決策機構是校務會議,該法明定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明白寫出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
由此可見,大學不是校長的大學,不是校長說了算。教師、學生及研究生代表人選,務必由校務會議代表們互選,才能發揮校園民主,代納稅人監督,並合乎《大學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