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本校學雜費會議流程:主管會報>校務會議>董事會
B. 會計紀錄請參閱[3.其他補充說明]
作業程序:
2.1 本校之學雜費收入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住宿費、網路資訊費及教育部核准向在校學生收取之其他費用收入。
2.2 收費標準之議決及寄發:
2.2.1 會計室根據年度預算評估學雜費調漲幅度,並提學雜費審查小組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准後執行,且將學雜費收費標準上網公告通知。
2.2.2 於收費標準確定後,由出納人員製作「學雜費繳費通知單」,統一分發或寄交學生通知繳費。
2.3 繳費:
2.3.1 學生於指定之繳款期限前,逕至指定銀行之各地分行繳納完成繳費手續。
2.3.2 已申請助學貸款之學生,於註冊當天持台銀核准助學貸款之證明文件至生輔組辦理手續,並向出納單位繳交差額。
2.3.3 會計室對學生於註冊以前繳交之學雜費,經出納人員依銀行存款先行以預收款列帳。
2.3.4 會計室對辦理助學貸款,緩繳之學費以應收款入帳,待銀行撥付後自應收款轉正。
2.4 編收款清單及登帳:
2.4.1 出納人員於註冊完成後,彙整「繳費清單」及編製「學雜費收入統計表」一併送會計室審核入帳。
2.4.2 會計室經核對「學雜費收入統計表」及「繳費清單」無誤後,將原登載預收款轉列學雜費收入。
2.5 差異追查與催繳:
2.5.1 出納人員核對「學雜費收入統計表」及「學生繳費明細表」,若有不符,應追查發生差異之原因,並視情況需要簽請處理。
2.5.2 出納人員於註冊完成後,核對「學生繳費明細表」並通知學生補繳學雜費。
2.5.3 出納人員彙總收款將資料轉交會計單位列帳。
控制重點:
3.1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訂定及調漲幅度,是否依據學雜費審查小組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准後執行,且將學雜費收費標準上網公告通知。
3.2 印製「學雜費繳費通知單」是否與已核定學雜費收費標準相同。
3.3 出納人員是否將已完成繳款及註冊之「註冊費繳費單」統一收齊。
3.4 會計室對學生於註冊以前繳交銀行之學雜費,是否先行以預收款列帳,且金額無誤。
3.5 會計單位核對「學雜費收入統計表」及「繳費清單」無誤後,是否將原登載預收款轉列學雜費收入。
3.6 未繳納學雜費之學生,是否依規定通知繳款及辦理催收;應收學雜費會計室是否予以入帳列管。
學生學分學雜費收入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