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1條 規定,訂定本園「託藥辦法」。

依照「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1條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

為考量幼兒因疾病後續之身體照護,需要委託教師協助持續依醫囑服藥時,請家長務必配合以下事項,以避免餵錯藥情形發生:

一、確實於班級「委託老師餵藥登記單」上詳細填寫【服藥日期、幼兒姓名、服藥時間、服藥內容】,並請家長簽名。

二、考量可能同時段服藥的幼兒人數過多避免混淆,非醫療機構開立之藥物,例如:益生菌、保健食品等,請於家中服用。

三、需要教師協助餵藥之藥品,請務必放置於藥袋或夾鏈袋中,並於藥袋上清楚寫上幼兒姓名、日期及藥品標示等,以避免混淆、拿錯藥物。

四、需冰藏存放之藥物,請拿到保健室,由護理師協助放置於冰箱存放。

五、若家長未告知或填妥託藥事項,為了幼兒用藥安全,園方將不協助餵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