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學習或智能障礙者

一、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3條障礙類別需提供協助者、與特定對象、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申請補助報名費者,請另填申請書;報名時未檢附申請書者,不得事後申請。

二、身心障礙、學習障礙或智能障礙需協助者:報檢人因身心障礙、學習障礙或智能障礙…等13項符合特殊教育法第3條障礙類別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應於報名時繳驗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或智能障礙…等13項符合特殊教育法第3條障礙類別之鑑定證明影本提出申請,並填寫「身心障礙、學習障礙或智能障礙者協助申請表(附件6)」,以免權益受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學習障礙或智能障礙證明…等13項符合特殊教育法第3條障礙類別之鑑定證明影本,於報名時提出申請者,一律准予學科延長測試時間20分鐘,術科延長測試時間百分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