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辦法

台中市清海國中獎懲輔導實施要點

臺中市清海國中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

110年6月07日修訂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二、學生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平等原則。

(二)比例原則。

(三)年齡之長幼。

(四)年級之高低。

(五)身心之狀況。

(六)智商之差異。

(七)動機與目的。

(八)態度與手段。

(九)行為之影響。

(十)家庭之因素。

(十一)平日之表現。

(十二)初犯或累犯。

(十三)行為後之表現。

(十四)其他因素。

三、學生之獎懲種類如下:

(一)獎勵:嘉勉、嘉獎、小功、大功。

(二)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榮譽獎章、其他。

(三)懲罰:口頭 (書面) 告誡、警告、小過、大過。

(四)特別懲罰:留校察看、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輔導改變學習環境行 

為觸犯法律,必須移送司法機關者。

(五)改過、銷過。

(六)輔導:勸告、導師加強輔導、導師及監護權人配合加強輔導、特別輔導。

學生表現優良,不合於嘉獎以上之獎勵者,應面予勉勵,並由有關教師列

入紀錄。學生發生任何事件,應由學生親自書寫行為自述書做為調查、判

斷、衡量之依據,無正當且充分理由,不寫自述書者,視同放棄陳述之權

利,不得對校方之調查、判斷、衡量再有異議,並同意校方所作之獎懲結

果。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應採適當方式予以告誡。學生之獎懲應隨

時列舉事實,通知監護權人,必要時並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輔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六)值勤特別盡職者。

(七)主動為公服務者。

(八)勸告同學向善者。

(九)運動比賽時體育道德表現優良者。

(十)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一)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十二)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三)在車船上讓座師長、老弱、婦孺者。

(十四)拾物不昧,其價值微薄者。

(十五)寄宿生內務經常整潔者。

(十六)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二)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班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四)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者。

(五)參加正當休閒活動成績優良者。

(六)熱心愛國、敬軍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七)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八)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九)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十)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四)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五)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六)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七)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特別獎勵:

(一)於同一年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有符合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三)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屬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五)有特殊優良表現,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良成績表現者。

(七)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八)其他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其他特別獎勵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八、教師管教學生應先採取下列措施,如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者,得請學務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本要點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十七)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記警告:

(一)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進者。

(二)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三)上課時不專心聽講,屢勸不聽者。

(四)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五)屢次不按時間繳交作業者。

(六)升降旗或各項集會態度隨便者。

(七)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八)值勤不盡職者。

(九)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十)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其價值微薄者。

(十一)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十二)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十三)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十四)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五)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十六)違反著作權法,情節輕微者。

(十七)服裝或宿舍內務不整潔者。

(十八)違反本校課堂規則者。

(十九)任意缺曠累犯者。

(二十)不聽宣導任意至非自己班級之樓層或至他人班級內外者。

(二十一)攜帶違規物品,情節較輕者。

(二十二)罹患空氣、接觸、飛沫等方式傳染性疾病或各類法定疾病,經勸

     導仍不配合採取必要措施,或故意隱匿病情,情節較輕者。

(二十三)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犯後態度良好,無再犯之虞者。

(二十四)出於自我意志之言行,違反善良風俗或影響他人身心,情節輕微 

     者。

(二十五)在校吃口香糖、不健康食物及易造成環境影響之食物,經宣導不

     聽者。

(二十六)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本校學生行為符合前項規定者,應登記並告知監護權人協助關心處理。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記小過:

(一)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二)故意損害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三)違反試場規則,情節符合本校試場規則應予記小過者。

(四)攜帶或觀看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者。

(五)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六)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九)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十)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十一)違反學校規定或宣導事項,屢勸不改者。

(十二)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三)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四)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十五)抽煙、嚼檳榔、賭博、飲用酒類或其他有礙身心健康之物品,經查明屬實且情節較輕者。

(十六)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十七)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十八)毆打他人者。

(十九)違反著作權法,且情節較為嚴重者。

(二十)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二十一)任意聚集致生事端,情節較輕者。

(二十二)任意至非自己班級之樓層或他人班級內外致生事端,情節較輕者。

(二十三)至無設有合格救生員、合格設備之游泳池、海水浴場、各種水域,

    從事任何水上活動者。

(二十四)違反第九點各款情節較為嚴重者。

(二十五)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本校學生行為符合前項規定者,應登記並由導師及監護權人加強輔導。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集體械鬥或毆打他人,情節較為輕微者。

(三)誣蔑師長,態度傲慢,情節重大者。

(四)違反試場規則,情節符合本校試場規則應予記大過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者。

(六)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嚴重者。

(七)抽菸、嚼檳榔、賭博、飲用酒類或其他有礙身心健康之物品,經查明屬實且情節較重者。

(八)施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管制類毒品,經查明屬實者,且需列入春暉專案輔導列管。

(九)違反校規屢勸不聽者。

(十)攜帶違禁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一)故意損毀公物,情節嚴重者。

(十二)糾合校外人士到校茲事者。

(十三)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嚴重者。

(十四)違反著作權法,且情節重大者。

(十五)寄宿生不假外出者。

(十六)違反第九點各款情節嚴重者。

(十七)違反第十點各款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八)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大過者。

本校學生行為符合前項規定者,應以登記並由導師及監護權人配合加強輔導方式處理。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特別懲罰:

(一)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二)參加或組織不良幫派,屢勸不聽者。

(三)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六)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七)校園霸凌。

(八)違反本校課堂規則,屢勸不改,嚴重影響學生學習權利及教師教學權利者。

(九)其他特別不良行為者。

前項特別懲罰,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再依下列規定處理:

    1.留校察看或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者(每次以五日為限),管教期間,不

      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留校察看期間或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後,如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

   應協調他校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

    3.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4.疑似校園霸凌相關事件,須召開霸凌防制小組會議,確認後依規定通

   報,涉案學生應立即認輔,若涉及法律責任,則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三、學生攜帶或使用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監護權人領回,其為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管制類毒品及管制麻醉藥品。

(三)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十四、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成員包括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由學校另定之。

十五、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小過,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輔導室加強輔導。大功、大過、特別獎勵及特別懲罰則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簽註意見,提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大過以上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或其監護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七、學生獎懲委員會為大過以上獎懲決議後,應作成裁決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發函通知學生及監護權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其監護權人配合輔導。

十八、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導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並由導師及輔導人員作成紀錄。對於應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其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九、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決定書後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其監護權人代理之。

二十、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學生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其組織及評議規定,由學校另行訂定之。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二十一、本校制訂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要點,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二十二、本要點有關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管理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清海國民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輔導公約

臺中市立清海國民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輔導公約

111年10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

「中市教學字第1100016070號號函」所示,各校於輔導學生服裝儀容相關問

 題時,應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合宜之規定

二、目的:

輔導學生自主管理服裝及儀容,宜以整潔、樸素、大方並適合學生身分為

    原則,特訂定本公約。

三、項目:

(一)學生穿著運動鞋上學。

(二)凡本校之學生在校時應著校服。

(三)書包:制式書包不准亂塗或改裝,反光帶不可撕去,保持清潔

(四)在校外時凡著校服或佩戴本校標幟者,應服裝整潔並隨時注意儀容。

 

1、頭髮:

以自然、衛生、安全、不抹油、不抹膠為原則。

2、服裝:

(一)所有上身校服應依學校規定繡製。

(二)學生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例如班服、社團服裝)

(三)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

      天氣寒冷時,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

3、鞋子、襪子:

學生上學著運動鞋(需穿著襪子,不得穿著絲襪、網襪)。

4、其它:

   不配戴不適合學生之飾物(戒指、手環、手鍊、腳鍊、別針、耳環、

   舌環等),如有特殊需求需穿戴者需向導師、學務處報備,待導師和

   家長聯繫後再決定。

四、通則:

服裝儀容須時時保持整齊清新,除了安排時間指導外,其餘時間將做不定時指導。

五、指導方法:

任何時間得進行不定期指導。

六、本公約經服裝儀容委員會討論修正後,送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清海國中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臺中市立清海國中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壹、依據: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貳、宗旨:

一、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參、實施原則:

一、學習環境與資源部分:

(一)提供學生與教職員工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二)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三)在招生、就學許可、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

   給予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四)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五)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課程、教材與教學部分:

(一)發展課程規劃、評量方式與活動設計方案時,不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並鼓勵學生發揮潛能。

(二)編寫、審查及選用教材時,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三)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四)鼓勵學生破除性別刻板印象,修習適性課程。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

針對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等要項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落實推動防治教育宣導工作,以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四、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性別比例組成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

 

肆、實施步驟與策略:

一、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綜理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

二、擬訂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實施計畫,統整各處室相關資源,落實並檢視實施成果。

三、透過教學研究會討論性別平等教育之理念與課程融入之方案。提升教師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設計、評量與活動規劃的知能。

四、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擬定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定期辦理宣導、在職進修、處置演練與評鑑實施成效,以增進本校與社區聯合防治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與家庭暴力等知能。

五、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提供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參考。

六、利用網路、各項教職員工與學生集會、研習時間等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

 

伍、實施方式:

一、教職員工研習進修活動。

二、團體主題座談(午休或班級課程)。

三、專題演講。

四、融入相關學科。

五、班週會討論。

六、個案會議。

七、危機處理流程演練。

八、蒐集及編印性別平等教育教材及輔導資料與相關法令,供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參考。

 

陸、預期效益:

一、「性別平等教育」各項活動,均能按年度計畫落實執行。

二、經由「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讓全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均能具有性別意識,破除性別的歧視與迷思。

三、經由「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讓全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均能欣賞性別多元特質、接納差異,以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柒、本工作所需經費依年度計畫所擬實施方案編列預算,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捌、本實施規定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後,提送校務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9年新版清海國中學生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辦法

臺中市立清海國民中學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定

一、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定。

二、   目的: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

  特訂定本要點。

三、   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之終端裝置

四、   申請程序:由家長簽署同意書後,陳請導師及學務處同意後使用。

五、   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

    機為原則。

(二)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 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 

       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

       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六)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

       用。

六、管理方式:

(一)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須經申請通過後,方可攜帶到校。

(二)經申請核准之同學,進入校門後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

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七、違規處置:

(一)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經勸導後再犯則處以愛校服務,累犯者取消

     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力,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二)其它未按規定使用行動載具者(例如:偷拍、錄音、上網、打電

    動、聽音樂、傳簡訊等等),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

(三)利用行動載具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立即取消其一定時間

    之使用權力,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四)若發現於非使用時間使用行動載具或將行動載具拿出向同學炫

    耀或談論使用,即視同違規,行動載具由學務處代為保管,學務

    處平時也將會不定期進行抽查。

八、其他:

(一)放學以後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載具時,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二)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如有需要帶行動載具者,經申請通過後,

    必須妥慎保管,遺失自行負責。

九、本管理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