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苗栗市啟文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稿)

一、   依據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府行法字第1120283430號令修訂。

二、   本校為能發揮校園場地使用功能,健全場地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三、   本校校園場地之開放使用範圍,在以學生教學使用優先的考量下,擬開放範圍計有:活動中心、田徑場、球場、停車場(需配合活動中心租借始得租用)。

四、校園場地之開放使用,應符合苗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但書之規定(備註1),並不得違反其他法令、善良風俗或妨礙學校教學及安全管理或相關活動之進行。

五、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從事政治及宗教活動。

六、本校校園場地體育教學學校代表隊訓練校內體育比賽學校核可之活動優先使用,其餘時間對校內師生或校外人士開放,供體育慶典、社區活動使用。

七、體育教學、學校代表隊訓練及校內體育比賽須經體育組排定時間使用,由任課老師、教練或主辦比賽方或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八、校園場地依學校公告時間開放使用,如屬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者,不須申請,其開放時段及場地範圍如下表:

場地租借及收費說明(場地費、冷氣費、電費、保證金)標準:

(一) 申請租借校園場地應於使用日7日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學校提出(依實際狀況檢附);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並應檢具委任書(附件二)。

    1.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之內容、張貼地點及方式。

    2.使用場地所需搭建台架與電器設備之種類及搭建地點、方式。

    3.維持場地內外秩序、環境安寧、交通及公共安全之方案。

(二) 申請人應於活動使用日3日前繳納場地使用費、其他使用費用及保證金,未依限繳納者,不得使用。本辦法所稱其他使用費,指冷氣空調及夜間照明使用費。

(三)學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費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並以學校為受益     人。

(四)校園場地於同一時段有多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申請1個月以上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者,每期以1年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7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長期使用者以每週2次、每次2小時為原則。但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情況,學校得准予調整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

(五) 借用各項場地如需預先佈置或演練者,仍應依收費標準繳費。  

十、借用流程:(流程圖如附件三)

(一)本校學生社團使用場地,應由社團負責人至遲於活動前1日12時前,填寫場地使用登記簿向總務處辦理借用登記,經核可後始得使用。

(二)本校各單位或教職員工社團使用場地辦理校內活動,活動負責人亦需填寫借用登記簿向總務處辦理借用登記。

(三)校外機關團體借用本校校園場地辦理活動者,應檢附具體活動內容、企劃書或其他相關資料,於活動當日前7日,向總務處提出書面申請,經  校長核可後始得借用,並依本校校園場所開放使用管理辦法之收費基準收費。

(四)經核可之申請,如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前3日以書面向學校撤回申請,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其他使用費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五)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撤回申請者,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費之二分之一不予退還。超過使用日撤回申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六)本校因故無法出借場地時,得於借用日前7日通知借用單位,協議暫停借用之事宜,並無息退還費用。

十一、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依核可之地點及時間辦理。

(二)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三)   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四)   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之物品。

(五)   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六)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七)   搭建之台架與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八)   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   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   申請人於未經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場地名稱或宣稱本校為主(協)辦單位。

(十一)  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十二、為維護租用場地之完整,借用申請人需先支付新台幣5000元保證金,做為場地設備損壞及清潔工作未完成時之維護費用,若無上述情事,則無息退還。

十三、申請人借用本校場地,於歸還場地前,需完成場地清潔工作(含地面清潔、廁所清掃、垃圾(廚餘)清運(不得放置於本校垃圾車內)…等)。

十四、活動結束後,經學校檢查校園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若因而致學校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學校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十五、學校依本辦法辦理校園場地開放之收支,除保證金採代辦方式處理外,餘應納入學校當年度預算。前項收入得支用於場地開放所需之業務費、水電費、設備費、維護費及兼管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等。

十六、若有未盡事宜,依「苗栗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七、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後,經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備註1:管理機關(單位)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或經法定程序辦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