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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語師資

原住民族教育發展歷程、原住民教育法、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教育部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115年至119年) 

(1)專職族語老師  (2)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規定說明 

★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須「同時」具備『族語認證』及『研習結業證書』(含學分證明書)2樣證書

■(一)族語認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以下2種則一即可。

  • 行政院原民會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合格證書,應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字樣,無分級數。

  • 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任教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者,應具備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任教國民小學者,應具備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

(一)族語認證參考圖片:

★族語認證1: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合格證書  

★族語認證2: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之「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書2

■(二)研習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明書:36小時研習結業證書或大學20學分證明書,以下5種則一即可。
原住民族委員會(含中央所屬機關、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共有以下4種,則一即可)。或是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以下第4種)。

  • 行政院原民會

  • 縣市政府教育局

  • 教育部

  • 大學校院20學分證明書

■36小時師資研習證明與大學20學分證明書參考圖片 

★36小時證明1:行政院原民會 

★36小時證明2:縣市政府教育局 

★36小時證明3:教育部 

★大學校院20學分證明書4:例如臺中教育大學 

相關法規:、國中小原住民族語開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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