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族語認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以下2種則一即可。
行政院原民會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合格證書,應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字樣,無分級數。
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任教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者,應具備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任教國民小學者,應具備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
(一)族語認證參考圖片:
★族語認證2: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之「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書2
■(二)研習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明書:36小時研習結業證書或大學20學分證明書,以下5種則一即可。
原住民族委員會(含中央所屬機關、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共有以下4種,則一即可)。或是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以下第4種)。
行政院原民會
縣市政府教育局
教育部
大學校院20學分證明書
■36小時師資研習證明與大學20學分證明書參考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