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代表各區分會。
向僧團師父和公部門進行接洽事務。
任各類「核心幹部會議」之召集人。
與聯絡人共同保管「補助基金」。
將「補助基金」作成簡易現金收支帳冊備查(可責由適當人選負責之)。
為主聯絡人之職務代理人(可排列順位)。
席地區分會各類會議,並輪流擔任會議主席。
與主聯絡人共同保管「補助基金」。
帶領組員至個案家進行關懷。
負責訪視記錄之填寫與回送。
發佈分會訊息轉知各所屬會員。
出席地區分會各類會議,並輪流擔任會議主席。
執行主聯絡人、聯絡人及核心幹部會議所決議指派之各類工作事項。
為組長之職務代理人。
開會時應隨組長列席觀摩、實習。
輪流擔任會議紀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