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Jul 30, 2021 2:23:41 AM
(一)適用對象:110學年度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潛能之國中七至九年級學生。
(二)審查標準:依據鑑定辦法第16條第2款:「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三)審查原則與方式如下:「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6條第2、3、4款,審查原則及採認、不採認獎項詳見附件,由本府鑑輔會綜合研判之。
(四)書面審查採認獎項如下:
1、教育部主辦:全國語文競賽決賽(國語演說、作文個人組)。
2、教育部所屬國立科學教育館主辦: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博覽會、台灣國際科學展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