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環境教育認證:
依環境教育法第18 條規定,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動環境教育,並於5 年內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未指定人員及未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經費。
三、環境教育法規定:
各校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 月31日以前完成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學校應於每年1 月31 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
學校應於翌年1 月31 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依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8 條規定,各級學校應推廣低碳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及學生均應每年參加二小時之低碳環境教育,該時數得列入環境教育法之環境教育時數計算。
自幼教導學生環保相關知能及觀念,對於培養良好習性及公德心,極具正面效益,且由自身作起,潛移默化帶動團體、擴及社區,以落實「環保生活化、生活環保化」之優質理念。
四、建置「臺南市低碳校園網—59410 我就是要你」資源交換平台,歡迎各校踴躍使用。
旨揭資源交換平台,提供各校交換可用資源可循環使用,延長資源使用之時間,以切合低碳校園之理念。
包含資訊類、省電燈具、省水器材、圖書類、工具、藝文道具、電器設備、辦公設備、教育類、廚房設備及其他。
五、環境教育
六、生態保育
七、認識空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