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北區大光國民小學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要點
109.7.8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臺南市教安(一)字第1090413134號函。
(二)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訂定公布之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二、目的:
(一)為維護團體秩序、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維護身心健康、引導學生正向使用行動載具及管理校園資訊安全,以符合生活規範。
(二)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禮儀,避免妨害他人隱私、自由及財產等相關權利。
(三)建立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的觀念與倫理,並遵守應有的公共道德與規範。
(四)為使學生學習順暢,在不干擾教學進行的前提下,有限度的保障學生使用便利通訊設備之權利。
三、本要點所稱之行動載具,其範疇涵括行動電話、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及穿戴式載具等等。
四、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五、行動電話用途:
(一)因教育用途所需或有正當事由報經教師同意後使用。
(二)於規範時間與家長聯繫,以維護學生之安全及方便其與家人之聯絡。
六、校園使用行動電話規範:
(一)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的學生,須經家長同意並至各班導師處登記行動載具使用資料,送學務處備查,方可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申請同意書及班級登記表由學務處訂定之。
(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應於早上到校至下午離校時間內,需保持關機狀態,如遇緊急事件得報經教師同意後使用。
(三)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時需降低音量,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四)上課時間內均不可以使用行動載具(如打電話、上網等等)及其附屬功能。
(五)行動載具或其他電子產品具照相與錄影(音)功能者,應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及上傳散播;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違反規定者依校規處理並通知家長。
(六)學生攜帶行動載具或其他電子產品到校,請自行妥善保管,學校不負賠償之責。
七、違規處置:
(一)未經家長同意而私自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由導師通知家長補行申請後方可使用。
(二)如發現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如:通話、拍照、錄影、錄音、上網、打電動、聽音樂等),教師得請學生關機後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歸還。情節嚴重者,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並得以禁止之。。
(三)學生持用行動載具如有遺失或衍生其他涉法案件(如偷竊、盜撥、散布不雅或違法圖片、訊息、非法交易、個資外洩等),學生及家長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八、本要點陳 校長審核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教育部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訂定公布
一、本部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教導行動電話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特訂定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國民中小學應依據本原則,訂定攜帶行動電話到校使用之規範;高級中等學校得參照本原則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三、學校訂定攜帶行動電話到校使用之規範,應包含管理方式及違規處置等相關內容,審酌不同年齡階段學生需求與用途之差異性,應邀集教師、家長及學生代表共同討論,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告周知,並加強宣導。
四、學生倘攜帶行動電話到校,應用於與父母之間的聯繫功能為主。
五、為維護校園安寧及尊重他人權益,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應正確使用行動電話並注意以下事項:
上課(含自習課、課後輔導及外堂課等)及下課期間、定期評量、早自習、午休、集會及其他公開場合,應儘量關機。學生倘遇臨時、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得向老師報告後,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
早自習前及放學後,倘需要使用行動電話,應選擇於空曠處或室內角落進行,並儘量降低音量,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使用行動電話應以不影響教學、學習及個人生活作息為原則,倘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並影響前揭相關事宜之正常進行,學校得以禁止之。
六、基於減少人體曝露於行動電話之電磁波輻射下,學生如使用行動電話,建議注意事項如下:
使用行動電話溝通時,儘量以免持裝置(如耳機)溝通,避免將行動電話貼近頭部及身體。
於通訊不良或電池之蓄電量即將用罄情況下,應避免使用。
行動電話不應用於遊戲或上網。
行動電話建議用於緊急需要時,並儘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代替,及避免長時間使用。
七、本原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