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規

兵役概述


  1. 關於服兵役
    依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並於19歲之年起役,在前一年底至當年3月間接受兵籍調查,之後並依通知到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檢查醫院接受體格檢查(在學讀書者可依法辦理緩徵,暫不繼續施以徵兵處理),檢查結果體位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應參加抽籤,並依所抽中之軍種兵科及號次,按順序徵集入營服役,願意服替代役者,則可於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期間,依公告規定申請服替代役;若檢查結果體位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則參加入營順序抽籤,依抽籤號次徵集入營服替代役;若為免役體位者,則免服兵役。如果18歲男子,希望提前履行兵役義務,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役政單位依上述程序辦理。

  2. 兵役的區分
    兵役分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及替代役,並依其服役性質區分如下:

    1. 軍官役: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

    2. 士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

    3. 士兵役: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4. 替代役:一般替代役(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公共行政役)及研發替代役。

  3. 以上的兵役,除義務役之預備軍官役、預備士官役、常備兵役、補充兵役及替代役外,尚可志願選服軍官役、士官役及志願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