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櫃借用

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教官室保管櫃使用規定

一、依據:為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個人貴重物品(財物)遺失。

二、對象:有校(班)活動保管貴重物品(財物)同學,以個人名義申請。

三、申請時間:學校規定下課時間,不得使用正課時間(含星期三6-7節綜合活動)

四、使用期限:當日,最後取回財物時限為申請當日17:30前。

五、申請地點:教官室。

六、業務承辦:李曉嵐校安教官

七、作法:

1.【申請前】有存放貴重財物需求同學,利用下課時間到教官室向承辦教官登記申請,如附件。

2.【申請前應知悉】申請前請詳細閱讀【使用規定】,確認【使用規定】且同意按規定作法後,即可填寫保管櫃申請登記簿,填寫完登記本,視同申請人接受【使用規定】所有條文,不得異議。

3.【領鑰匙】申請人填完登記本,教官室完成線上登載後,即配交鑰匙給申請人,申請人攜帶鑰匙後,自行將財務放置保管櫃上鎖,鑰匙請自行妥善保管。

4.【使用完繳回】於當日使用完畢,自行取回財物,將鑰匙繳回教官室並完成保管櫃申請登記簿【繳回】處簽名。

八、一般規定:

1.教官室保管櫃僅提供場所予申請人自行暫時存放貴重物品(財物),教官室不負保管之責。

2.鑰匙請妥善保管,若鑰匙遺失無法繳回(立即向承辦教官報備),依安全原則,立即請保管櫃製造商開鎖及換鎖,其產生費用(開鎖及換鎖費用共計350元整)由申請人負責支付廠商(並領取收據),不得異議。

3.申請人未於當日時限取回財物繳回鑰匙(過夜),即違反本規定,將通知申請人到場取回貴重物品(財物),第1次口頭訓誡,第2次取消本學期保管櫃使用資格,不得異議。

4.保管櫃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及生鮮物品,違者第1次口頭訓誡,第2次取消本學期保管櫃使用資格,不得異議。

九、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