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安全衛生管理

5.1安全規範收集與專業資格確認

5.1.1採購單位應協助設備單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安全規範、驗證資料,供應商承諾遵循上述規定時,才可核發採購許可。

5.1.2氣體/化學品之採購,應會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來判定所附危害通識管理事項是否正確,並保持更新。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判定須檢附安全資料表(SDS)之氣體/化學品,應於請購規範上載明。

5.1.3權責單位定期委由專門機構到校實施高低壓設備檢修或安全衛生專業檢測(如作業環境監測、境汙染檢測)時,應於請購規範上清楚載明法定要求與專業機構之資格條件。

5.1.4權責單位若裝設達法令列管之危險性機械設備與特殊防護機具時,應將辦理該機械設備檢查所需的法定資料(如:強度計算書、設備明細表、熔接檢查合格證明文件等資料)、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文件等要求,詳列於請購規範上。

5.1.5權責單位若需請購職業安全衛生之專業防護裝備或專業監測儀器/設備時(如:SCBA、化學/消防防護衣、氣體偵測器等),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針對實際作業需求,提供採買之相關意見,並於請購規範上清楚載明。

5.1.6權責單位如需請購放射性/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於請購規範書中載明販賣商資格(即應取得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銷售許可證),並要求販售商應提供辦理輸入許可及使用登記時,必要的文件。

5.1.7凡涉及勞務採購時,應於採購合約上載明保險約定與要求勞務服務人員,同意遵守本校安全衛生承攬作業相關規定。

5.1.8採購項目若涉及租賃供應商之機具、設備或勞務服務時,應於雙方租賃契約/說明書中明訂機械設備與勞務服務之安全管制規定。(如:機械設備使用期間之自動檢查、合格危險性機械入校、入校人員證照/專業訓練資格、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防護設施之有效性等)

111學年度化學物品採購控管統計表

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112-0222-修訂通過案

06-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112-0222-修訂提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