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業界實習
國立土庫商工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行政會議提案通過
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設置「國立土庫商工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國立土庫商工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委員會委員組成方式如下:
校長為召集人,實習主任為執行秘書。
教務主任、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與各科主任為委員。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訂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作業規定。
排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期程。
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或產業,共同規劃及辦理產業研習或研究。
督導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契約書及學校與教師契約書之簽訂及執行。
其他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不定期會議;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時,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會議召開均應作成會議紀錄存校備查。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辦理期程
各科服務式研習排序方式請依以下順序
1. 年資優先排序(依規定參加服務式研習完成後須繼續留校服務兩年)。
2. 意願優先排序
已申請過服務式研習者(不論是否通過申請案),次年排序至各科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