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

4.2實施要點

4.2.1與承攬商簽約或施工前,各發包單位須對承攬商說明「承攬商施工職業安全衛生規則」,及將本校安全衛生相關管理程序確實傳達給承攬商。

4.2.2共同作業施工前,發包單位應召集承攬商組織工程協議組織,並決定現場負責人,召開協議組織會議,並填寫 工程協議組織會議記錄(如附表2及3所示)。

4.2.3承攬商簽約或施工前需簽署「施工配合同意書」(如附表4所示),由發包單位與工程協議組織會議記錄一併轉交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存查。

4.2.4特殊作業申請由發包單位於承攬商入校施工前,針對工作項目及內容提出「特殊作業申請表」(如附表5所示),經施工作業區域負責主管會簽後,送至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審查,並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進行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填註,填註後交回發包單位,放置於施工現場,於施工完畢後,依完工簽核流程實施,完成後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存檔備查。

4.2.5承攬商需將工程告示牌張貼於施工場所明顯處。

4.2.6發包單位對其發包之工程,金額在新台幣陸拾萬元(請學校依據行政規章擬訂)以上時,應要求承攬商設置合格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作為對本校之窗口,並將人員名冊及合格證書影本乙份送至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備查。工程款在陸拾萬元以下或為一般作業,也應要求承攬商指派現場安全衛生監督人員,於施工期間派任至現場監工。

4.2.7承攬商必須依據職安法,對於各種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故,承攬商應事先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提供所屬人員必要之防護設施及器材,以維護人員施工之安全。

4.2.8承攬商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工作人員失誤,所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承攬商負起安全責任。若損及本校其他第三者之財物時,承攬商應負責賠償。

4.2.9承攬商應依據職安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對其所屬人員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2.10承攬商員工入校前應由承攬商安排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三小時以上,營造相關行業應加上三小時營造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入校前應提供相關記錄

4.2.11承攬商所產生之廢棄物應當日妥善收集集中一處,且需自行顧工或委託清除處理其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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