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之重點除考量對象及工作性質外,對個人健康影響之評估(如:附表二)尚包含其程度、暴露時間及個人之差異性(individual variation)等因素。評估對象之評估重點如下:
1. 育齡期之女性勞工:主要為保護其生殖機能,其評估重點為是否有潛在危害及風險會影響其成功受孕。
2. 妊娠期間之女性勞工:主要為保護女性工作者之母體個人健康與妊娠各階段胎盤及胎兒的成長,評估重點為是否有潛在的危害及風險會影響孕婦或胎兒之健康,且執行人員須注意心理、社會及經濟因素對於該女性工作者之影響。此外,考量作業環
境之危害可能不變,但對於未出生胎兒的傷害風險可能會隨著懷孕之不同時期而改變,執行小組須定期與持續進行風險評估。
3. 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主要為保護女性工作者分娩後母體之健康恢復及嬰兒之健康,評估重點為是否有潛在危害及風險會影響產後母體健康之恢復及接觸危害物質,因哺乳而間接傳輸嬰兒可能引起之健康危害 。
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
本校實施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危害與勞工個人健康影響評估後,將依勞動部「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之原則或如附表三」之內容,區分風險等級。對於本校女性工作者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場所環境風險分為三等級,規定如下:
1. 第一級:作業場所危害物質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10分之1或血中鉛濃度低於5 µg/dl者。
2. 第二級: 作業場所危害物質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10分之1以上未達2分之1或血中鉛濃度在5 µg/dl以上未達10 µg/dl。
3. 第三級:作業場所危害物質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2分之1以上或血中鉛濃度在10 µg/dl以上者。對於本校女性工作者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者健康風險等級,分為三等級,規定如下:
1. 第一級:從事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3條或第5條第2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2. 第二級:從事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3條或第5條第2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3. 第三級:從事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3條或第5條第2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告知評估結果
經工作場所及作業危害與健康評估後,無論對本校女性工作者之安全或健康風險影響與否,應將評估結果之風險等級及建議採取之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書面或口頭之方式告知本校女性工作者並確保其隱私權。
辦理兩性平等教育相關知能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