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安全防護器具管理辦法
個人安全防護器具管理辦法
適用時機
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
對於高架作業,或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之情形時,應置備有適當之安全帽及其他防護具。
噪音之≧85dBA工作場所,應置備耳塞、耳罩等防護具。
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作業人員,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
對於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情形時,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
對於從事輸送腐蝕性物質者,為防止腐蝕性物質之飛濺、漏洩或溢流,應使用適當之防護具。
本辦法未規範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附屬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