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符合TS標章規範之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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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下:
◼ 一、動力衝剪機械。
◼ 二、手推刨床。
◼ 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 四、動力堆高機。
◼ 五、研磨機。
◼ 六、研磨輪。
◼ 七、防爆電氣設備。
◼ 八、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 九、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 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依據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8022956號公告「指定車床(含數值控制車床)及加工 中心機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