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案經總統於104年2月4日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經全文修正,行政院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條例修正後,受保護的兒童少年範圍擴大,有下列行為之一,即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前述行為的被害人皆為受到保護的對象。
兒少遭受性剝削的徵兆
父母、師長、同伴該怎麼辦?
一、相關機構:
二、輔導服務:
三、救援機關:
台南市婦女兒童安全保護協會(06)293-4546
台灣展翅協會(02)2562-1233
現代婦女基金會(02)2391-7133
各縣市家扶中心(打104即可問到)
婦女救援基金會(02)2555-8595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02)8911-8595
善牧基金會(02)2381-5402
婦幼保護專線,電話直撥113
警政署報案專線,電話直撥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