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2014/9/22 上午 06:57:06
壹、圖書借閱辦法
一、本校教職員、教育志工及學生,概憑本校借書證借閱圖書。
二、教職員借書以十冊為限,借期十四天。教育志工借書以三冊為限,借期十四天。學生借書以二冊為限,借期十四天。
三、本校教職員、教育志工於到期日三天前(含當日),得辦理續借手續。續借以一次為限,借期同第二條之規定。到期未還書且未辦理續借者,依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第三條辦理。
四、學生借書以一次為限,不再辦理續借,借閱書籍應一次還清後才可再借書。
五、所借圖書如有污染、圈點、批註、折角、撕破、缺頁或遺失者,最後借書人應負完全責任,概依圖書室資料賠償辦法辦理。
六、借閱圖書,必須本人親自辦理,如經查證有盜用或冒用他人遺失證件之情事,得停止冒用者之借書權利,追還所借圖書並依規定追究處理。如係被冒用者授意借用,停止雙方借書權利一學期。
七、教職員生及教育志工在學期終了時均應將所借書刊還清,未歸還者,待還清借書,一個月後始恢復借書權。
八、未辦理借閱手續,即擅自攜帶書刊離館者,按情節輕重,處依停止借閱或通知導師和家長處理。
貳、圖書室資料賠償辦法
一、本辦法為讀者遺失資料(含圖書、期刊、視聽資料,以下簡稱資料),或
違規情況視同遺失之處理依據及計價標準。
二、凡借閱資料如有逾期、污損或遺失時,均依本辦法辦理。
三、依據圖書室借閱辦法之規定,借閱資料逾期時,本室將發通知催告。
四、凡逾期之借書人,將停止其借書權利,至其歸還借閱書籍為止。
五、至學期結束時仍未歸還書籍者,以遺失辦法處理,停止借書權,並得令其繳還所借圖書。
六、借閱資料遺失時,應向圖書室提出說明。
七、所有遺失資料,以讀者自行購回相同資料(同出版社同書名)賠償為原則,自圖書室通知賠償日期起一個月內購回歸還。
八、若無法購回原資料,按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得改以購買相同書名不同出版社之資料歸還。
(二)、無上述書名時,得購置主題及內容類似之資料歸還。
(三)、若實在無法購置時,將處以借閱資料之定價為賠償金。
九、遺失資料如為成套中之一冊(件),該資料若無法零購時,則應購買全套
賠償,若可零購則購置單本賠償之。
十、未還清圖書或賠償金者,需通知家長辦理繳清手續。
參、本辦法經陳送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