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Nov 20, 2020 1:27:32 AM
一、依據「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本市豬 肉及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9月17日衛授食字第 1091302807號、109130814及1091303073號公告自110年1月 1日起,完整包裝、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應標示 其供應食品之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並以 其屠宰地(國)為據。
三、各校午餐豬肉生鮮食材應全面採用具CAS台灣優良農 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或國產生鮮豬肉 追溯之產品,依規每日落實午餐食材查驗工作,並每日 將食材資訊上傳至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
四、豬肉產製品一律使用國產在地豬肉,並應檢視包 裝上國產標章及豬肉原產地(國)標示,且應於食材登錄 平臺登錄國產標章及豬肉原產地(國)資料(例如:使用台 灣豬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