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北北桃YouBike違規記點新制上路
▶下列違規行為記1點:
(一) 闖紅燈。
(二) 於車道上逆向行駛。
(三) 行人穿越道或供慢車行駛人行道上,未禮讓行人。
(四) 行駛騎樓或未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
(五) 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六) 附載人員。
(七) 經警方或其他主管機關舉發之違規。
(八) 其他不當使用行為。
禁止路人在斑馬線行走時使用行動通訊設備,違者可處以300元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行人不依標誌、標線 、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罰300元。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吐氣酒精濃度達0.15m g/L以上未滿 0.25m g/L,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緩,機器腳踏車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 ,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