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語言教學計畫

臺北市 建安國民小學本土語言教學實施要點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

(二)教育部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民國92年頒佈)

(三)臺北市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暨社教機構推動鄉土語言教學實施方案。(民國92年頒佈)

(四)臺北市國民小學推動鄉土語言教學實施計畫。(民國92年頒佈)

(五)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用辦法。

(六)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民國95年訂定)

二、能力指標轉化成階段具體目標:分初階、中階、高階階段具體目標之擬(編)訂原則為:

(一)依據語文教育的三大理念能力、工具、文化為發展的主軸,以提昇語文能力、培養學

生自學、欣賞…等能力,進而能包容各種不同文化為目標。

(二)著重領域間的互動,如:初階具體目標:其擬定配合生活領域,以自我、家庭、學校生活

為學習的範圍。中階、高階具體目標:配合社會領域,由家庭擴充到社區、延伸到網路世

界,以培養愛鄉土的情操。

(三)興趣的培養、態度的表現,屬較主觀認定的「肢體語言」部分,因此,未在具體目標上呈

現,留給老師更多彈性、發揮的空間。

(四)說的能力建立在聆聽的基礎上,著重在內容、精熟度及詞彙的運用,所以,大多由短語、

句子;句群到段落而短文。

(五)詞彙、詞句的教學,由基本、普遍、常用的部分到特殊少見的專有名詞。

(六)標音符號以學生能認讀為主,如能精進到拼讀,會查閱該語言之字、詞典,培養自學的能

力,達到語文學習的最高境界更佳。

(七)讀的部分以文化欣賞為目標,由課本出發,進而詩詞、散文,到瞭解各地不同的習俗文

化。

(八)寫作能力以口述作文為主,由對人、事、時、地、物的具體描述,到提出自己的想法與見

解。

(九)本土語言教材及教學宜包含下面四部分:

1. 語言:發音正確,以說得通、聽得懂為原則。

2. 文字:字詞優美,使用本字或通行已久的俗字(沒有爭議的漢字)。

3. 文化:此部分包含物質文化與精神文化在內。

4. 文學:具有文學的構詞、語法修辭的教學。

三、實施方法:

(一)依學生意願就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等三種鄉土語言任選一種修習之,並以鼓勵持續

學習同一種語言為原則;其確有更換類別之需求時,應已持續學習原語言課程一年以上始

得辦理。

(二)選習原住民語之學生,學校宜輔導其以父母或家長之該族語言為優先考量,做適切選擇。

(三)學校於每年五月底前,應針對二至五年級學生進行選修意願調查;一年級則於新生報到

時進行調查(如附件),並依學生之個別差異,開設初階(修習之第一第二年)、中階

(修習之第三第四年)、高階(修習之第五第六年)等班,設計選修課程。

(四)學校可依學生選修類別編組,打破班級界限,實施本土語言教學。為配合學生選課需求,

班群應儘量安排於同一時段實施。

(五)學校可視各類語言選習學生數,斟酌降低開班門檻,以滿足學生選習之需求。

(六)各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應將本土語言課程選習人數統計及選修課程開設

概況(含任課教師鄉土語言專長符應統計),報教育局備查,學生選習調查表應留校存

查一年。

(七)各校應積極配合「臺灣母語日」之實施,鼓勵教師於教學過程多使用母語,並營造本土語

言生活情境。

(八)聆聽、說話、標音、閱讀、寫作等能力之教學,配合初階、中階、高階等分段具體目標

進行之。

(九)本土語言教材之編寫內容以日常生活化、實用性、趣味性、益智性、啟發性、文學性為

原則。

(十)教材之編寫應符合教育意義及邏輯性,並以優質文化富有積極及潛在意涵為優先。

(十一) 教材之編寫依照能力指標,按照由近及遠,由易而難,由具體到抽象之順序編寫。

(十二) 教材之選用以日常生活用語為主,由淺入深,由短句到長句,逐漸加深、加廣,以促

進鄉土語言文化之保存與發展。

(十三) 各校選用本土語言教科書,應顧及學生學習之連貫性。

(十四) 利用視訊多媒體,以培養學生學習的興趣與能力。

(十五) 聆聽及說話之教學以達到溝通與尊重為目標。

(十六) 標音教學以協助學生達到認讀能力為目標。

四、師資安排

(一)各校應衡酌學生選修及學校現有師資狀況,安排具備本土語言教學專長之教師擔任教學,

可視需要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二)具備本土語言教學專長之教師,係指參加過本市三十六小時以上初階培訓課程領有證書

者。

(三)各校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依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用辦法」

條規定辦理。其任用資格包含:

1.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

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2.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得能力證明,及該會辦理

之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書者。

3.參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4.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進階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四)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時間,依各校每週教學之時數合計以不超過二十節為原則,其待遇

依各校實際授課之時數支給鐘點費,以每節三二○元計。

(五)各校公開甄選鄉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可考量其上課節數及校內甄選程序,經教評會決議通

過,得酌予調降其報名費用。

(六) 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

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教學支援人員表現良

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續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五、教學時間:

(一)每週至少安排一節正式課程,含於語文領域教學時間內。

(二)得利用晨間活動、朝會時間、課後活動或社團活動等,酌增實施本土語言教學活動。

(三)各校開設原住民語選修課程,排課或師資延聘確有困難者,得專案報教育局同意後,利

用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以外時間實施。

六、教學評量:

本土語言教學評量應重視形成性評量,以欣賞為基礎採多元評量,設計適當的評量內容,促進在家庭

中親子互動方式進行,以提高教學效果。

(一)以遊戲、比賽、聽、唱活動、角色扮演、配對、小組互動等多元方式,進行教學成果之

評量。

(二)評量宜兼顧形成性(過程)與總結性(結果)評量,並瞭解學生學習起點,評量其個別

進步情形,鼓勵建立學生之學習檔案。

(三)建構親子互動學習手冊(預定逐年編定之),激勵學生在家中,能適時運用鄉土語言溝

通。

(四)閱讀能力可在教學活動中,適時評量之。

(五)寫作能力可儘量鼓勵學生試試看,但不強求。

(六)設計通過初階、中階、高階之通關卡,以激勵學生學習的興趣,同時可作為評量之一。

七、本要點自公佈日施行。

(十七) 閱讀與寫作之教學以表達、欣賞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