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友會章程
83年8月28日校友會成立大會通過
101年7月22日校友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連繫校友、研究學術、互助合作、服務社會及貢獻國家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四一九號(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聯絡電話:(07)3815365-70,(07)3815078、79。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后:
一、有關校友動態聯繫事宜。
二、有關敦睦增進校友活動事宜。
三、有關提供學術研究、推動母校發展事宜。
四、有關推動服務社會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以創校後,凡屬沿革改制之歷屆畢(肆)業(含補校)校友,均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入會需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違背憲法及國家利益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事項及言行妨害本會名譽權益者。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聯誼、學術、社會公益等活動。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五、其他有關會員應享權利。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會費及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事項。
三、出席本會各項集會。
四、擔任本會各項職務及參與服務工作。
第五章 組 織
第 九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 條 本會設理事廿五人、候補理事八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組織理、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或採通訊、網路方式選舉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二條 理事長(會長)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表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審核會員資格。
三、處理日常會務。
四、審查本會經費收支情形。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務。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情形。
三、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監察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 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組長、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請理事會聘任之,並報告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理事長得聘請熱心公益人士擔任顧問,並報告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各設委員若干人,其辦法由理事會另計之。
第六章 會 議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但需經理事三分之二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簽署始得召開。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會員。
第廿一條 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未能出席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二條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會員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出席並視同出席,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廿三條 理、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四條 理、監事會須有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七章 經 費
第廿五條 本會經費以上列各款充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二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五佰元。
三、會員捐款並提請會員大會追認之。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廿六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廿七條 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每年應編制總報告書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八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廿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