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0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本防治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
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或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
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五)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
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六)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七)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應研擬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
四、本校各處室應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
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
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及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
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
(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檢舉),以
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辦理本校教職員工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課程。
五、本校教職員工生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
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六、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七、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
本校教務處負責辦理,並由人事室協助辦理。
八、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學務處負責辦理,本校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
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本校學務處負責,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騷擾、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本校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十、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由本校總務處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
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
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
安全地圖。
(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
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述相關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
善進度。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
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校
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十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或任何知悉有構成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檢舉人,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調查(檢舉)。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行為人為本校校長時,移請本市教育局申請調查之。
(二)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兼任學校應以書面通知本校派
代表參與調查。
十二、行為人具複數身分,或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時,其管轄權之歸屬如
下:
(一)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與本校不同者,受理申請調查(檢舉)之學校,應以
書面通知本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者,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本校處理;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
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並由該 身分之所屬學校或
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
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三)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
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十三、接獲申請調查(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由學務處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
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檢舉)之事件,管轄權
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
之。
十四、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通知學務處。學務處應循校安系統向本市教育局通報;【性侵害案件】應打一一三電話並填妥「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以書面通報本市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及高雄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五、申請調查(檢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檢舉)人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向學校學務處提出:
1.申請(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就學之單位或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申請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電
話。
4.申請調查(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二)申請(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請,本校學務處代其填妥申請書,經向其朗讀或使閱
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必要時,得先行以口頭申
請,並於二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十六、本校受理事件與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學務處於收件後,得依本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
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二)學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三)申請(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輔導處提出申復;其以口頭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四)輔導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學校應於申請調查(檢舉)案確定後三日內交付性平會處理。
(五)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
(六)本校性平會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另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
,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進行事件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
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行為人、申請(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
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
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學校基於調查之必
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
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
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七)本校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以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
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
理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
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以為之。
(九)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
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避免報復情事。
4.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十)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十一)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
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十二)本校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要時得延長
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檢舉)人及行為人。
(十三)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平會審議。
性平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
定一人代理之。
(十四)調查報告經性平會審議後,性平會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
報告。
(十五)學校或主管機關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其處理方式予以公佈。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十六)本校應於接獲事件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規定議處,
並將處理之結果及調查報告以書面通知申請(檢舉)人及行為人,同時告知申復
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十七)性平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
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八)申請(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
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輔導處申復。
(十九)輔導處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輔導處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3.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
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性平會,由其重為決定。
(二十)申請(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起救濟。
(二十一)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
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檢舉人)為適當
之懲處。
本校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命加害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及心理輔導,由輔導中心規劃。
(二十二)本校輔導處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於必要時協同相關處室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助。心理諮商輔導及法律諮詢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為調查處理。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十三)輔導處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暨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由專
人負責保管,並依本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加害人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
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二十四)人事室或輔導處應針對本校教職員工生及他校轉任或轉讀之教職員工或學生
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
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十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八、本防治規定經本校性平會審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受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申訴專線電話:07-383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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