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查(檢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檢舉)人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向學校學務處提出:
1.申請(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就學之單位或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申請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電
話。
4.申請調查(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二)申請(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請,本校學務處代其填妥申請書,經向其朗讀或使閱
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必要時,得先行以口頭申
請,並於二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