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福利補助

一、 結婚補助

(一) 如何申請結婚補助?

須檢具申請書及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

(二) 何時提出申請?

應於結婚日起三個月內(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之日起)申請。

夫妻二人均可申請,惟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補助。

(三) 補助多少金額?

補助二個月薪俸額(本俸、本薪)。

二、 生育補助

(一) 如何申請生育補助?

應檢附申請表一份、出生證明正本一份、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如配偶亦為軍公教人員,應另檢附未申

請本項補助之證明(因本項補助僅可由夫或妻之一方申請)。

(二) 何時提出申請?

應於子女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

(三) 補助多少金額?

補助二個月薪俸額(本俸、本薪)。

(四)有無其他應注意事項?

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3個月

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三、 喪葬(眷屬)補助

(一) 喪葬(眷屬)補助對象有哪些?

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申請眷屬喪葬補助。

(二) 如何申請喪葬(眷屬)補助?

1、請領生活津貼:

請檢附申請書、死亡診斷證明書或死亡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件、死者

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現戶籍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可以戶口名簿影本

代替)、未重複請領之切結書或證明書(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

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2、請領公保現金給付:

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各一份、死亡診繼證明書或死亡在地檢警

機關出具之合法證件、死者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影本各一份(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補助多少金額?

1、生活津貼:

父母、配偶死亡:補助5個月薪俸額(本俸或本薪)。

子女死亡: 補助3個月薪俸額(本俸或本薪)。

2、公保現金給付:

父母、配偶死亡:死亡當月保險俸給3個月。

子女死亡:年滿12歲,未滿25歲子女:死亡當月保險俸給2個月保俸。

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子女:死亡當月保險俸給1個月保俸。

(四)何時提出申請?

1、生活津貼:應於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2、公保現金給付:死亡之日起五年內。

(五)有無其他應注意之事項?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子女以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20歲在校肄業而確

無職業或無力謀生,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所稱「無

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2)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3)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所稱重大傷

病且不能自謀生活。至「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一

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

四、 子女教育補助

(一)如何申請生育補助?

請檢附申請表、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

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

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

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二)何時提出申請?

註冊日起3 個月內。

(三) 補助多少金額?

1、大學暨獨立學院 公立 13,600;私立 35,800;夜間部 14,300

2、五專後二年,二、三專 公立 10,000;私立 28,000;夜間部 14,300;

五專前三年 公立 7,700;私立 20,800

3、高中 公立 3,800;私立 13,500

4、高職 公立 3,200;私立 18,900;自給自足班 7,300;實用技能班 1,500

5、國中 公私立 500

6、國小 公私立 500

(四)有無其他應注意之事項?

1、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

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

助。

2、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

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

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

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3、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4、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

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

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

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5、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