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光榮國中家長會教育發展基金籌集辦法

一、 依據:依本校110學年度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二、目的:因應教育發展趨勢,提昇本校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特定訂定臺中市立光榮國民中學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教 育發展基金籌集管理辦法。

三、校務發展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校務發展之補助。

(二)教職員工行政教學績效獎勵。

(三)學生各項獎勵補助。

(四)支援學校辦理各項活動。

(五)辦理家長會相關活動。

(六)其他與校務發展業務有關之支出。

四、 基金之籌集:

(一)定 期:每學年開學起兩個月內由委員會成員捐贈。

(二)不定期:隨時受理本校之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校友及其他熱心教育人士或團體自由捐贈。

(三)前一年度家長會基金結餘款。

五、捐贈額度:

每學年捐贈最低額度:顧問壹萬元整、委員壹萬元整、常務委員貳萬元整、副會長參萬元整、會長壹拾萬元整;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其他熱心教育人士或團體金額不限。

六、基金之管理:

(一) 基金須依據本辦法第三條各款之需要配合家長會行事計畫編列預算,預算編列應以當學年募款總額編列之,預算編列後需送交委員會初審後,經預算審議小組通過後執行。

(二) 基金由臺中市立光榮國民中學家長會具名設置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管理。基金之支用應依據預算編列執行之。

(三) 當學年度得動支預備金以因應急需,預備金之緊急動支總額應在六萬元以內(每學期以三萬元為原則),經家長會長核准後為之,於下次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支出報告後由該會決議認列。

預備金支出總額在六萬元以上,應由預算審議小組決議之,但全學年度預備金支出總額不得超過該學年度預備金總額二分之一。

(四) 基金預算審議,應於新學年度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後一個月內經家長委員會初審後,經審議小組依當學度募款總額審議調整之。

(五) 基金預算編列審議流程:

各處室應每學年八月底以前提交預算(含執行計劃) →委員會初審

→審議小組會議決議

(六) 每年結束應做決算由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會長簽證後提請委員會審核,並由原會長移交新任會長向下屆委員會報告。

(七) 當學年度結算後之結餘款應存入本會教育發展基金之本校校務基

金專款預備金項下,以改善學校教學環境與各項教學活動支出為主,

學校動支本款須告知當屆家長會

七、基金收支流程:

(一) 收入:

捐款 →開立收據 → 登帳

(二) 支出:

1. 業務申請單位動支簽辦→單位主管核准→校長暨會長核准

2. 業務單位填寫請購單 → 財務委員核准 →會長核准

3. 業務單位執行→業務單位提供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 →

(抬頭:臺中市立光榮國中家長會/統編:10938977)


幹事簽證→執行祕書簽證→財務委員簽證→會長簽證→付 款

本項使用書表格式另訂之

八、基金收支概況應於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報告說明。

九、本辦法由家長委員會議討論決議後呈會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