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光榮國民中學師生參與對外比賽及指導教師獎勵辦法




一、依據:依本校110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家長委員大會決議辦理。

二、目的:

(一) 鼓勵本校教師及學生參加對外比賽,藉以提昇本校學生競爭力。

(二) 鼓勵本校師生發揮專長,激發潛能,踴躍參加校外各項競賽,為校爭光。

(三) 激勵並感謝教師利用課餘時間熱心指導學生參賽。為加強學生的學習意願,

增進學生的學習興趣以提升學校的學習風氣。

三、獎勵對象本校教師、指導教師與教練(包含外聘)及本校學生。

四、獎勵原則

(一)本校教師及學生代表本校參與對外比賽及指導獲獎者。

(二)學生在學期間自行參加校外團體舉辦之學藝活動比賽獲獎者。

以上比賽事項需事先向學校報告,並經由校方各處室業務單位核可報名參賽為原則

五、獎勵範圍

(一)以各級政府、教育行政單位或各單項委員會等官 方正式舉辦比賽為限(藝文類亦同),邀請賽必

須於賽前經校長核定同意比照獎勵,否則不在獎勵範圍內。

(二)以個人或團體名義代表學校報名民間社團團體舉辦之競賽,賽前未向學校承辦單位申請 同意獎勵者,不予獎勵。(申請表單如附件)

六、申請方式:由承辦處室提出申請,呈校長核定後獎勵。

七、獎金來源:學生與教師獎勵金由家長會基金專款支應。

八、獎勵標準依據:區分為個人與團體;如下列表編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