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教師職業工會/臺中市教師會
第壹章 總則
第貳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市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專業自主權。
二、保障本市教師權益及生活品質。
三、提昇本市各級學校教育品質。
四、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教育勞動者權益相關政策、法令之制訂與修正。
五、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六、勞資爭議之處理。
七、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八、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九、會員就業之協助。
十、會員職業訓練之舉辦。
十一、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十二、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三、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四、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五、其他合於本會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