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教師職業工會/臺中市教師會

第壹章 總則

第貳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市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專業自主權。

二、保障本市教師權益及生活品質。

三、提昇本市各級學校教育品質。

四、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教育勞動者權益相關政策、法令之制訂與修正。

五、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六、勞資爭議之處理。

七、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八、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九、會員就業之協助。

十、會員職業訓練之舉辦。

十一、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十二、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三、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四、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五、其他合於本會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