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營高級中學校園食品自主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行政會議修訂
一、依據:
(一)學校衛生法及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學校餐廳廚房及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
(四)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中(四)第1010503145A號書函。
二、目的:
為維護校園飲食衛生安全,建立健康飲食環境,以養成學生良好飲食習慣,特訂定本要點,並成立校園食品自主管理督考小組。
三、組織:
(一)成立校園食品管理督考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擔任執行秘書,遴聘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數名與家長代表共同擔任。
1.行政人員由衛生保健組長、健康中心護理師及總務主任共3名共同擔任。
2.教師代表每年由各年級導師代表輪流擔任之。
3.家長代表由家長會推派一人擔任之。
(二)任期一年自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三)督考人員不得為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之理監事或工作人員。
(四) 各學年度督考小組名單,如下表:
四、管理方式:
(一)合作社自主管理檢核
合作社之負責人員,應填寫高級中等學校販售食品自主管理檢核表(A表,如附件1,為合作社依據相關食品規範自主管理檢核使用),每週至少一次,自行檢查管理並予紀錄。
(二)督考小組管理督考
1.督考小組成員,應填寫高級中等學校食品販售管理督考表(B表,如附件2,為督考小組成員使用),針對(一)進行自主管理復核,每兩週一次,復核結果陳請校長及員生消費合作社理事主席、經理進行核閱。
2.便當工廠稽核
督考小組成員每學期應至少一次至便當廠商之工廠進行稽核,並拍照佐證,且稽核時
應有合作社人員協助。
五、基於食品衛生安全、營養及環保考量,鼓勵家長為學生準備午餐便當或訂購學校餐盒。
六、學生於上學期間不能自行訂購校外食品及飲料,若需訂購請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訂購方式:填寫申請單提出申請並由老師簽核。
(二)訂購條件:特殊原因如班級表現優良或得獎,老師獎勵請客才能訂購,訂購廠商建議以食品衛生優良廠商為優先,以保食品安全衛生。
七、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跡象時,依照食物中毒處理計劃辦理;同時應聯繫及協助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並儘速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報告。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奉核定後實施,修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