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營高中校園緊急傷病處理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辦法,並增進其急救知能。
(二)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附件一)。
(三)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4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36587號函辦理。
二、目的
為維護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在校之安全及健康,遇疾病及意外傷害時能獲得妥善的照顧及適當的處理,使患者獲得適當而有效的醫療照顧,以減經傷病的程度。
三、實施辦法
(一)依據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制定校園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二)學生在校內若發現身體不適現象時,在上課時間由任課老師,非上課時間由各班導師或在場學生,立即通報健康中心或學務處(健康中心分機205,學務處分機201,教官室分機701),以便學校及早做最適當的處理。
(三)學校應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四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附件一)。
四、實施經費
護送傷患人員往返之交通津貼由學務處業務費項下支應,另有關傷病學生醫療費用之代墊款項由家長會先預支,有關經費預借與事後歸還,由健康中心負責辦理。
五、處理辦法
(一)緊急傷患處理原則
1、即時通報程序為:
目擊的教職員工或學生 → 健康中心校護 → 班導師或生輔教官或衛生組長 →主任教官、學務主任→ 校長。
2、 一般狀況(無立即性及繼續性傷害):
由任課教師或同學將患者送至健康中心,如傷患不宜移動,迅速報知護理人員到場急救。(附件二)
3、 特殊狀況(有立即性或繼續性傷害或危及生命之虞者):
由校護前往處理。為重大傷病情況時應依緊急傷病通報網向相閞單位陳報。(附件二)
(二)護送傷患就醫
1、 經健康中心護理師評估狀況後,須送醫但未達須救護車護送時:
(1)由校護或生輔教官先聯絡家長,請家長前來帶同學就醫。
(2) 若家長不克前來,但仍須送醫時,學校派員以計程車護送就醫,護送人員次序為: 導師→生輔教官→衛生組長→訓育組長→體育組長→主任教官→學務主任。
2、 經健康中心護理師評估狀況後,須聯絡救護車,但未達重大傷病導致意識不清或昏迷時,護送人員順序同上。
3、 特殊狀況(有立即性或繼續性傷害或危及生命之虞)須聯絡救護車,且為重大傷病導致意識不清或昏迷外生命危險或特殊情況,經校護到場急救並立即聯絡119,由校護陪同送醫。
(三)校護於送醫前之緊急照護與送醫處置
1、 進行急救處置:
(1) 初級評估: 生命徵象評估及維持。
(2) 二度評估: 身體狀況估。
(3) 進行相關急救並啟動119緊急醫療系統。
2、 衛生組長協助急救,生輔組及輔導教官協助通知家長、導師。
3、 校護隨同救護車護送學生就醫時,健康中心由代理人(衛生組長)進駐代理。
4、 校護至醫院後,若家長無法於一小時內到達醫院者,應通知導師或輔導教官至醫院接替校
護至家長到達醫院。
(四)相關事宜
1、 護送傷患就醫的人員,教職員及學生一律公假,如護送教師有課務,由教務處負責調派臨時代理人。
2、 護送傷患人員往返之交通津貼,以計程車資計算,由健康中心代為統一向家長會申請經費支應。
3、 護送就醫的車輛-若為一般情況的傷患,可由計程車護送;危及生命的重傷患,則以119救護車護送就醫。
4、 學生以救護車送醫後,健康中心應填寫送醫紀錄表,將有關資料及處理過程以書面報告呈有關單位及校長核閱。
5、 健康中心應將緊急傷病處理情形加以登錄於「護理工作日誌」或「重大意外傷害暨突發疾病救護紀錄表」。登錄內容包含傷病種類、發生時間、地點及緊急處理過程等,做為護理追蹤紀錄。
6、 護送就醫地點:以就近新瑩地區診所或醫院為原則。
新營醫院(06-6351131)、新興醫院(06-6330011)、柳營奇美醫院(06-6226999)
六、緊急傷病處理小組組織架構
七、新營高中緊急傷病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三)
八、本辦法經校長核准,行政會報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