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管理單位處理原則:
遺失物應造冊,由拾得人親自登錄。
除食品、容易腐壞物品外,應專櫃(處)保管;食品、易腐壞遺失物,原有人當日未領回,通知拾得人受領,如拾得人未受領,視為遺棄物予以銷毀,依垃圾分類處理。
遺失物除有價幣券,應拍照一併公告招領。
遺失物應公開或上網公告招領六個月。
金融卡、信用卡、悠遊卡、通信電子產品類之遺失物,經公告期間(6個月)原有人未受領,其可藉由金融、電信、司法警察機關加以辨識其原有人,送警察機關。前述遺失物品公告時,應先予以部分資訊掩飭。
第 5 條第 1 項遺失物,經通知原有人未於期限內(6 個月)領回,如為有價幣券,通知拾得人受領,餘視同遺棄物,銷毀後依垃圾分類處理。
屬有價幣券之遺失物,經公告期限(6 個月)原有人未領回,由管理單位通知拾得人受領,拾得人未於期限內(3 個月)受領,捐本校學生教育儲蓄專戶統一運用,提供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學生支助。
第 2 款、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7 款外之遺失物,經公告期限(6 個月)內原有人未受領,由管理單位通知拾得人領回,拾得人期限(3 個月)內未受領或無法通知拾得人者,視為遺棄物予以銷毀,依垃圾分類處理。
屬內含電磁紀錄、儲存記憶裝置之遺失物,由拾得人為受領人辦理受領時,應先審酌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目的,先清除電磁紀錄後辦理受領。
受領人有誤領、冒領,經第三人檢舉或管理單位發現,受領人應予歸還,不歸還或遭受領人損壞,受領人應予賠償,不賠償者,報警處理。
依廢棄物處理之遺棄(失)物,處理時應於登錄文件辦理註記。
管理單位應與拾得人與受領人當面清點交存之遺失物。
※完整管理辦法請參閱:相關法規